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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縣律師

    協助從事公務的認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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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從事公務的認定是什么

    * 來源 : * 作者 : 長沙縣律師
    關鍵詞: 長沙縣律師

    1、協助從事公務的認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末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1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2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

    (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依法懂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

    (3)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

    (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4)關于“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1般不認為是公務。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382條和第383條貪污罪、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385條和第386條受賄罪的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怎么認定協助從事公務”問題進行的解答,全國人大委員會對協助從事公務的情形作出了解釋,主要是協助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情形,如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等。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了解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師之家網咨詢長沙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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