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律師——論述對貿易銀行的哪些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對貿易銀行的哪些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銀行法》:; 第7十4條 貿易銀行有下列情形之1,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治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十萬元的,處5十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峻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背劃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3)違背劃定進步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合法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5)未經批準買賣,代辦署理買賣外匯的;
(6)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背國家劃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8)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前提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前提的。
(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背劃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3)違背劃定進步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合法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5)未經批準買賣,代辦署理買賣外匯的;
(6)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背國家劃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8)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前提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