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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縣律師

    長沙縣律師——討論對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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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縣律師——討論對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來源 : * 作者 :
    對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997年3月14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劃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合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劃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 31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峻破壞社會秩序自:;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題目的批復》指出:;你院《關于故意傷害,盜竊(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的上述劃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峻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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