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交警驗車
* 來源 : * 作者 : 長沙縣律師
出了事故交警驗車
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扣留車輛的,對扣留車輛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超過30天。
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39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58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51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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