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肇事者增賠呢?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約定:“本起事故1次性處理結案,今后雙方無異議!
如果受害人在協議簽訂1年后發現漏賠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能否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肇事者增賠呢?
4月2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1起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塵埃落定,法院再次駁回原告鞠某對被告朱某的訴訟請求。
2003年3月19日19時30分,被告朱某酒后駕駛2輪摩托車途經江蘇省海安縣1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原告鞠某正好騎自行車在朱某摩托車前方路邊亦由南向北行駛。朱某采取措施不當,其摩托車沖上去與鞠某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鞠某跌倒受傷。鞠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鎖骨骨折,經住院治療后出院。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交通事故朱某負全部責任,鞠某無責任。
2003年7月28日,經交警部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鞠某與朱某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鞠某結案前醫藥費、交通費由朱某憑據按實支付;
2、朱某全額承擔鞠某誤工費5122.17元,護理費39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元,2次手術費300元,現場損失200元,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83.97元,合計6494.84元;
3、結算方式,以現金于2003年8月5日前結清;
4、本起事故1次性處理結案,今后雙方無異議。協議簽訂后,朱某已依約履行義務。2004年5月11日,鞠某行2次手術,取內固定。2004年12月2日,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認定鞠某因工傷殘十級,并依照程序發出《勞動鑒定結論通知書》。2005年11月29日,鞠某向海安縣法院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5年12月8日,海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原告鞠某訴稱,2003年3月19日,被告朱某將我鎖骨撞折后,我于2004年下半年才行2次手術,取內固定,至今上臂活動受限,功能受到影響。
根據目前的傷情,我已構成殘疾,朱某依法應當賠償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盡管經交警部門調解,我與朱某達成了賠償協議,但協議約定的賠償項目中并不包含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向我依法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朱某辯稱,我與原告鞠某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調解達成協議,并且雙方約定事故1次性處理結案今后無異議,協議簽訂后我亦按約履行,因此本起交通事故已經解決,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鞠某對我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事故發生后,原告鞠某、被告朱某于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