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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縣律師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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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來源 : * 作者 : 長沙縣律師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3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3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3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1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1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無第3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1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1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1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1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4)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3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1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8)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1)被撫養人是指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當事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標準》第9條的規定計算,按照賠償責任比例分擔,但計算人數不得超過3人。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由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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